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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滨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余国根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余国根,王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商初字第83号原告: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去妙峰山路39号被告:余国根。被告:王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余国根、王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台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代理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