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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韦任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路1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韦任,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路10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陆韦任。被执行人: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青秀路10号。本院在执行陆韦任申请执行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