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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郑足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龙,郑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341号申请人张文龙。申请人郑足娥。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文龙、郑足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水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祝金书、祝志明因人身权纠纷,于2014年4月30日经麻城市公安局顺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文龙、郑足娥相互赔礼道歉。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文龙、郑足娥于2014年4月30日达成的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水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阳 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