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韩某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