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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韩某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