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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行非诉审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钟锦华执行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行非诉审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宗纪昌,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兆芬,该局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是针对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问题出台的,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并不适用,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行为与本案无关,对于涉嫌但未依法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没有赋予申请复议人强制执行权,故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行非诉字第56号行政裁定,并裁定准予执行明建(土)罚字[201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钟锦华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用地行为属于同时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即对于该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结合法释[2013]5号《批复》的精神,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赟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