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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韩国志、牟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韩国志,牟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淑荣,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韩国志,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牟秀波,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与被告韩国志、牟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