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韩国志、牟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韩国志,牟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淑荣,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韩国志,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牟秀波,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与被告韩国志、牟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