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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知)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郑中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知)初字第21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知)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中美,又名郑翔宇,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中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中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中美是本市中山北路2483-2号上海永生图文设计制作社的实际经营人。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郑中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接受他人委托制作“COACH”商标标识,并收受人民币300元订金。同年5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郑中美经营的上述店铺中查获印有“COACH”字样的商标标识20200件。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商标标识系被告人郑中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属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郑中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郑中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中美的供述、证人徐培根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涉案“COACH”商标标识照片,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中美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中美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中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中美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中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郑中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