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士明与刘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明,刘希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135号原告蒋士明,男,52岁。委托代理人王凤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希祥,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明与被告刘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希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士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希祥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士明撤回对被告刘希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蒋士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