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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士明与刘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明,刘希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135号原告蒋士明,男,52岁。委托代理人王凤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希祥,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明与被告刘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希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士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希祥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士明撤回对被告刘希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蒋士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