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里庄信用社与肖建华、李怀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里庄信用社,肖建华,李怀霞,满玉场,李秀伦,肖宝成,肖舒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里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胡乃安,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家田,客户经理。被告:肖建华,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怀霞,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满玉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秀伦,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肖宝成,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肖舒文,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里庄信用社诉被告肖建华、李怀霞、满玉场、李秀伦、肖宝成、肖舒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里庄信用社对被告肖建华、李怀霞、满玉场、李秀伦、肖宝成、肖舒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