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柯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章爱娟与申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爱娟,申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章爱娟。委托代理人:朱玲燕。被告:申洪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爱娟诉被告申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章爱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