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浔执民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建萍与吴战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萍,吴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萍。被执行人:吴战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萍与被执行人吴战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92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0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92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