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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国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