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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冰英与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王力文、吴晓、胡昌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英,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王力文,吴晓,胡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王冰英,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被告王力文,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晓,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昌勇(系原告丈夫),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英诉被告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王力文、吴晓、胡昌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冰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王力文、吴晓、胡昌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冰英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英撤回对被告株洲南车时代高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奥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王力文、吴晓、胡昌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冰英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唐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