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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支迎军与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迎军,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支迎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母向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月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利平,总经理。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月奎、山东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利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开式固定台压力机6台(详见扣押财产清单)。二、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