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民事周彬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申字第53号再某某,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林业科学院退休研究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梁燕,女,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曦,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彬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彬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