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毛金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毛金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02-1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毛金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