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瑞磷,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斗门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2004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5日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区健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庆尧,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大园。1999年1月16日因犯绑架罪被原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5日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凌卫良,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1984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新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5月25日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凤琼,女,1970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2010年5月25日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左缅章,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庆棠,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瑞磷及其辩护人区健辉、被告人黄庆尧、被告人凌卫良及其辩护人邝日勇、被告人陈凤琼及其辩护人左缅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黄庆尧、许瑞磷经商量后,以洽谈投资的名义将被害人周某某从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骗至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117号银泉酒店,并安排入住银泉酒店1817房。次日,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经密谋商量后,由许瑞磷假扮为龙翔集团公司翔达香港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坚恒,黄庆尧假扮龙翔集团公司翔达香港分公司的董事长梁国鑫,凌卫良假扮澳门新濠天地集团国际会的经理邓智洪,陈凤琼假扮江门本地做生意的陈老板娘,一起接待被害人。然后被告人许瑞磷租车将被害人周某某接至江门市蓬江区金凯悦酒店2508房,被告人等先与被害人周某某假装洽谈生意,后再诱骗被害人周某某用“梭哈”的方式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黄庆尧换牌“出千”,其他被告人互相配合,使得周某某输给被告人凌卫良人民币17万元。其后,被告人凌卫良和许瑞磷向周某某催收赌债,周某某委托其妹妹将人民币15万元转至被告等人提供的名为“邓智洪”的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后又将随身携带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交给凌卫良,由被告人黄庆尧从中取出人民币2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无视国家法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诈骗他人人民币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是诈骗的起意者,不仅参与前期骗局的谋划、实施,而且在假意赌博时也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凌卫良在假意赌博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参与其后的催要赌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凤琼在诈骗过程中仅参与赌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陈凤琼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瑞磷辩称,被害人是由黄庆尧而非其联系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许瑞磷的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由黄庆尧提议策划。2、许瑞磷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黄庆尧辩称,1、其是根据许瑞磷的安排实施诈骗。2、其只是从银行卡的15万元中取出2万元,故其犯罪数额应为15万元。3、其是从犯而非主犯。被告人凌卫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凌卫良的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并非由凌卫良提议。2、凌卫良是从犯。3、凌卫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凤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陈凤琼的辩护人辩护称,1、陈凤琼是从犯。2、陈凤琼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黄庆尧找被告人许瑞磷密谋后,以洽谈投资的名义,由许瑞磷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约定,由许瑞磷假扮为龙翔集团公司翔达香港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坚恒,黄庆尧假扮为龙翔集团公司翔达香港分公司的董事长梁国鑫,凌卫良假扮为澳门新濠天地集团国际会的经理邓智洪,陈凤琼假扮为江门本地做生意的陈老板娘,一起诈骗被害人。随后,被告人许瑞磷租车将被害人周某某接至江门市蓬江区金凯悦酒店2508房,被告人等先与周某某假装洽谈生意,后诱骗周某某用“梭哈”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被告人黄庆尧作弊,其他被告人互相配合,使被害人周某某输给被告人凌卫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黄庆尧、陈凤琼借故离开,由被告人许瑞磷、凌卫良向被害人周某某催收赌债。被害人周某某只好委托他人将15万元存入被告人等指定的账户中,又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交出,后由被告人黄庆尧从中提取了2万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信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银行账户明细、手机信息、客户回单;宾客账单、入住登记表;监控录像;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庆尧称其犯罪数额应为1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因此而被骗了17万元,故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为17万元。被告人黄庆尧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庆尧称其是从犯,及被告人凌卫良的辩护人称凌卫良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庆尧提议作案、参与赌博诈骗并负责作弊,被告人凌卫良参与赌博诈骗及向被害人索要赌债,黄庆尧和凌卫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而非次要作用,均属主犯。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作案,价值人民币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瑞磷、凌卫良、陈凤琼的辩护人称其3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陈凤琼的辩护人称陈凤琼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凤琼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凤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瑞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黄庆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被告人凌卫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四、被告人陈凤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许瑞磷、黄庆尧、凌卫良、陈凤琼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