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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辖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荣与陈斌、王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陈斌,王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辖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荣,女,汉族,1965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相汝,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生。被告:王其山,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王荣诉被告陈斌、王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斌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王其山担保,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口头约定3分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及担保人偿还借款遭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该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在南京市鼓楼区,该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该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被告陈斌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王荣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王其山担保。被告陈斌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陈斌答辩称该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陈斌住所地位于赣榆县,原告王荣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陈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芳附:相关法条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