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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2014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4)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凌晨2时39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A416**号小型轿车行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社会主义学院路段时,被执勤的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03mg/100ml。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血样提取登记表、闽A416**号小型轿车行驶证、被告人吴某机动车驾驶证及公安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凌晨2时39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A416**号小型轿车行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社会主义学院路段时,被执勤的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0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23时许,其与被告人吴某等人在鼓楼区六一路玛莎丽酒吧喝酒,被告人吴某喝了约4瓶啤酒。次日凌晨约2时许,其因喝多了根本没法开车,由被告人吴某驾驶闽A416**号小型轿车送其回家,行至社会主义学院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23时许,其与陈某等人在鼓楼区六一路玛莎丽酒吧喝酒,其喝了4瓶啤酒。次日凌晨约2时许大家离开酒吧,但陈某喝醉了没法开车,其就驾驶陈某的闽A416**号小车送陈某回家,行至社会主义学院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3、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及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2月22日被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43.03mg/100ml,该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吴某。4、驾驶资格证明和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拥有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为陈某所有的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岚岚人民陪审员  薛洁云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