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晓芬与被告高文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芬,高文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郭晓芬,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文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芬与被告高文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晓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米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