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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德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刑执字第287号罪犯李德保,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17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德保于2009年2月27日20时30分许,李德保伙同他人在海淀区四季青板井路南侧以暴力手段抢劫谭某手包及银行卡,人民币900余元。2009年5月22日10时许,李德保伙同他人预谋,在海淀区水清木园2号楼209室内,以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劫彭某财物共计20余万元。罪犯李德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德保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伟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