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张德忠民间借贷、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张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王德才。被告张德忠。原告王德才与被告张德忠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才诉称,他与被告系同村,2013年5月15日,被告以转贷款现金不足为由,从他处借得现金50000元,约定2013年7月15日前还清。被告后又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2013年9月13日从张某处借现金30000元、23000元。此两笔借款张某于2013年11月18日转让给他,由他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未偿还任一借款,且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3000元。被告张德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以转贷款现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德才现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日期到7月15日前还清2013.5.15张德忠”。被告后又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2013年9月13日从案外人张某处借现金30000元、23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张某现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2013.8.15日张德忠”、“借条今借张某现金2300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2013.9.13日张德忠”。2013年11月18日,案外人张某将他的两笔借款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张德忠。三笔借款累计103000元,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且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调查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德忠向原告王德才借款5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案外人张某将两笔借款共计53000元的债权转让与受让人原告,且已经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成立,依法应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0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德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忠偿还原告王德才借款10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95元,由被告张德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福审 判 员 王妮妮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淑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