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何国华与冉国中,王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华,冉国中,王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何国华,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国中,男,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王安琼,女,生于1965年4月16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原告何国华与被告冉国中、王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华的代理人徐志权,被告冉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安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国华诉称,2009年6月2日,被告冉国中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于被告资金困难,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约定2009年至2011年不还借款,2011年后每年最低还款5000元,2011年12月16日,被告偿还了15000元,2012年还款5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予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冉国中辩称,被告并未找原告借钱,欠条被告认可,但是原告胁迫而写的赌债。被告于2011年还款15000元,2012年还款5000元是事实,原告曾于2014年1月催被告还款是事实。写欠条时,老婆王安琼在老家,她不知情。被告因治病花了很多钱,一下还不完,会按承诺一年还5000元。被告王安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冉国中于2009年6月2日向原告何国华出具一张欠条,金额为60000元。2011年12月16日,被告冉国中偿还15000元,2012年偿还5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冉国中和王安琼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冉国中亲笔签名的欠条,及已经向原告何国华偿还的20000元,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证据证明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因被告冉国中、王安琼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13年未按欠条的约定最低还款5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4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国中、王安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国华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冉国中、王安琼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8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毛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