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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万炳权与重庆国信中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炳权,重庆国信中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3175号原告万炳权,男,汉族。被告重庆国信中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炳权诉被告重庆国信中联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炳权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炳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万炳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万炳权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