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青岛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波,青岛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上诉人李海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东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红燕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龙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上诉人李海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