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广柱与被执人李占军、王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柱,李占军,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23号申请人张广柱。被执行人李占军。被执行人王爱军。申请人张广柱与被执人李占军、王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刘志生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