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就强、吕艳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就强,吕艳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就强,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吕艳群,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人陈就强要求宣告吕艳群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就强称:申请人陈就强与被申请人吕艳群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8日8时30分,被申请人驾驶小车外出办事至深夜未回家,手机关机,申请人感觉出事了,立即报警,并发动亲戚朋友四处查找,毫无结果。2006年11月29日下午,申请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龙珠路找到被申请人驾驶外出的小车,报公安机关查验后,仍未找到被申请人。申请人曾于2011年12月22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吕艳群失踪,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深宝法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吕艳群失踪。被申请人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六年,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吕艳群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就强与被申请人吕艳群于1989年5月29日登记结婚,生育三名子女。2011年11月18日,申请人陈就强住所地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我所于2006年12月1日9时许,接事主陈就强报案,称其妻子吕艳群于2006年11月28日9时42分许接听一男子要购买挖土机的电话后,其驾驶粤B×××××号车外出后就再无音讯,其随身物品有女士提包一个、现金1万元、银行卡等。经我所民警侦查,2006年11月28日9时42分,吕艳群(手机号136××××8825)接到130××××6844的电话后离开,之后两个手机号码都处于关机状态,我所于2006年11月29日11时许在西乡龙珠路发现粤B×××××号车,我所于2006年12月4日将该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截止到目前此案未破获,其妻吕艳群去向不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也证明,吕艳群于2006年11月28日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吕艳群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吕艳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吕艳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已作出(2012)深宝法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吕艳群为失踪人。2013年1月8日,申请人陈就强申请宣告吕艳群死亡,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吕艳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吕艳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就强的妻子吕艳群下落不明满四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后仍然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艳群死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陈就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崔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