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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1725刘家宁与梁跃、苏超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宁,梁跃,苏超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刘家宁,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朱海泉,男,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跃,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苏超蕾,女,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宁与被告梁跃、苏超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