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1725刘家宁与梁跃、苏超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宁,梁跃,苏超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刘家宁,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朱海泉,男,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跃,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苏超蕾,女,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宁与被告梁跃、苏超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