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亚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南,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201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南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善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亚南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藤山一路振华超市门口,使用自带工具撬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的车锁,将该摩托车骑走。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村地下隧道将张亚南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车牌号为粤C0xx**的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及盗车工具“T”字套把一把、“一”字撬四个。经价格鉴定,被告人张亚南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030元。上述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吴国辉的证言,被告人张亚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现场、赃物、作案工具、视频截图的照片,执勤经过,现场照片,被盗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作案现场录像光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亚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亚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海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