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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兵诉被告李占兵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兵,李占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李发兵,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占兵,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兵诉被告李占兵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兵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发兵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