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兵诉被告李占兵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兵,李占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李发兵,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占兵,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兵诉被告李占兵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兵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发兵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