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银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