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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力全与陈亚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全,陈亚楠,孙明,王春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马力全,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陈亚楠,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孙明,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被告王春营,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原告马力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3年6月起原告为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提供劳务,岗位是车间技术工人,月工资5000元,截至2013年10月15日三原告拖欠原告工资17100元,同日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一张,后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仍拖欠原告工资121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2100元、未按时还款误工费8055元、延迟还款滞纳金3811.5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合伙经营毕氏风范印刷厂,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三被告雇佣原告担任印刷车间技术人员,月工资5000元。原告称其工作期间三被告累计拖欠工资17100元,经原告再三索要,三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载明“陈亚楠、孙明、王春营欠马力全工资17100元(本处数额有改动,改动之前为17093元),(RMB大写)一万七千零九十三元整;欠款人必须于2013年10月15日前还清所欠马力全工资,如未按时还款,必须赔偿员工误工费179元/天,并按欠款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七滞纳金”,并由三被告签名并捺印;此外,在《欠条及还款协议》下方注有附加协议:“经双方协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结清所有欠薪,如超期未还则执行此协议”,并由三被告签名并捺印。庭审中,关于《欠条及还款协议》上欠款数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及改动情况,原告称真实欠款数额为17093元,写欠条时三被告提议凑成整数,所以就改成17100元,但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原告亦认可三被告出具欠条后,又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及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雇佣原告工作,原告为其提供了劳务,且有《欠条及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三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劳务费。对于《欠条及还款协议》记载的欠款数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及改动情况,原告称经三被告同意后更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欠款数额以大写金额为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支付劳务费诉请的合理部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过高要求,本院予以驳回。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误工费和滞纳金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给付原告马力全劳务费人民币一万二千零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马力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马力全负担二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负担一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陈亚楠、孙明、王春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