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友奎。委托代理人:陈爱荣。被告: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献。被告:孙金献,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本院在审理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