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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友奎。委托代理人:陈爱荣。被告: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献。被告:孙金献,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本院在审理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世丰投资有限公司、孙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信达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