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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丰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042号罪犯丰庭,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丰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漯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对罪犯丰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丰庭自2010年12月24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1月,2007年1月,被告人丰庭利用其担任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平顶山市鹰财票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娟送来的共计20万元现金。另,2001年7、8月间,丰庭擅自以省财政厅的名义让平顶山财政局将全省票据水印纸的仓储、调运及票据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私人性质的鹰财公司,向印刷厂收取费用12151156.69元,使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经审理查明,罪犯丰庭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丰庭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丰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