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易某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某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531号罪犯易某林,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某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易某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某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3次;已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某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某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