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埔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京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吴昔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职员。被执行人庄京义(又名庄金义),男,汉族,住大埔县。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京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埔法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8元,由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底前偿还清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埔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审判员 饶始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