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7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文玲与张士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玲,张士竹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7894号原告王文玲,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竹,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玲与被告张士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士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系北京市海淀区,其将收取的1000元退还原告王文玲亦系在北京市海淀区汇出,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士竹代理原告王文玲的劳动争议纠纷系通过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鉴于此,被告张士竹提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士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隋海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