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张飞,个体户。被执行人李虎,个体户。张飞与李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睢民一初字第5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5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胜代理审判员 温海亭代理审判员 郑 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