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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绍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绍山,查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魏绍山被执行人:查艳青本院在执行魏绍山,查艳青,(2014)兖执字第27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