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绍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绍山,查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魏绍山被执行人:查艳青本院在执行魏绍山,查艳青,(2014)兖执字第27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