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白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白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图县松江镇。被告:郑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