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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白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白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图县松江镇。被告:郑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