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义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义豪,王怀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张义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校雄,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怀波,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义豪与被申请人王怀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785**号牌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785**号牌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