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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朱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朱保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责人梁汝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冬梅。被告朱保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被告朱保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