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3662-3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2深圳中融华通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迈威克家具有限公司,黄胜文,惠州市欧迈威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融华通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欧迈威克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欧迈威克家具有限公司,黄胜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3662-3663号原告深圳中融华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406。法定代表人彭汉权。委托代理人马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雪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欧迈威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稔子园村。法定代表人黄胜文。被告黄胜文,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惠州市欧迈威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甘陂村原铕家俱厂A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黄胜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晓凡(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