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利英与邯郸市宏兴轧钢备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宏兴轧钢备件有限公司,徐利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宏兴轧钢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中堡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570336-X。法定代表人王海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清,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利英,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宏兴轧钢备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仑审 判 员 常 虹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