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与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许章荣,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李中亮、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遵江,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系受害人赵XX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振云,女,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系受害人赵XX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凯,男,汉族,2006年12月1日出生,系受害人赵XX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璇,男,汉族,2011年8月31日出生,系受害人赵XX儿子。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瑞利,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章荣,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荣松。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原审被告许章荣、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金华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2年7月13日20时35分许,许章荣驾驶粤BJ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凤塘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大洋路路口时,该车车头右角与在其右侧由赵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赵X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深公交认字(2012)第A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赵XX、许章荣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三、受害人概况:赵XX,男,农业户籍人口,生于1983年7月28日,卒于2012年7月13日,遗体于2012年8月17日火化。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个人缴费清单明细》显示,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赵XX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四、保险合同主体及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内容: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涉案车辆粤BJXX**号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五、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情况:许章荣系粤BJXX**号车驾驶员,宝金华公司系该车登记所有人,许章荣系宝金华公司员工,许章荣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本案事故。六、损失构成情况: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住宿费。1、医疗费:结合相关票据和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主张,医疗费1,241元。2、丧葬费: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85,218元每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42,609元。3、死亡赔偿金: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受害人赵XX在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收入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为730,100.8元(36,505.04元/年×20年)。4、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确认受害人赵XX被抚养人为赵金凯、赵金璇、许振云,结合被扶养人的户籍情况、抚养年限及抚养人数,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25.55元/年计算,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4,775.98元(6,725.55元/年×49年÷2人)。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赵XX死亡的严重后果,造成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巨大精神痛苦,斟酌深圳市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6、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参照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酌定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以3人计算,结合赵XX死亡和遗体火化时间(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7日),核算误工费5,250元(1,500元/月÷30天×35天×3人)。7、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斟酌本案案情,结合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认定交通费1,000元。8、住宿费:根据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提供的票据,住宿费为2,750元。七、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已获赔偿情况:宝金华公司已向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垫付现金50,000元。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的诉讼请求为:l、太平洋保险公司、许章荣、宝金华公司连带赔偿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82,771.96元;2、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其他赔偿金额承担直接连带赔付责任;3、太平洋保险、许章荣、宝金华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调查,赵XX、许章荣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经核算,本案造成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损失1047,726.78元,该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内承担111,241元(医疗费1,241+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余额936,485.78元,应由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负担374,594.31元(936,485.78元×40%),由太平洋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561,891.47元(936,485.78元×60%),鉴于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已获宝金华公司垫付现金5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扣减,太平洋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应赔偿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511,891.47元,故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应本案仍应获得赔偿为623,132.47元。对于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诉求超过原审法院认定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623,132.47元;二、太平洋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交强险111,241元;三、太平洋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11,891.47元;四、驳回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8元(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申请缓交未予预缴),应由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负担3,714元,由太平洋保险负担8,914元。太平洋保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确认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235588.85元,太平洋保险赔偿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24347.85元;2、依法判决太平洋保险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一、死亡赔偿金:赵XX的居住证是具有终止功能的居住证,赵XX的社保缴交记录中,并没有体现其缴交了养老保险,因此:1、赵XX的居住证因为没有正常缴交社保而无效,不能用于证明其连续居住的事实。2、赵XX的社保缴交记录中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无法体现其有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赵XX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来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死亡赔偿金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计算也是错误的,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9371.70×20=187414元。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赵金凯由赵XX监护,在赵XX死亡后,并没有经过法定的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直接由其爷爷赵遵江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在赵金凯的监护人没有制定前,不宜对赵金凯的生活费在本案中予以判决。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该是:6725.55元/年×37年÷2人=124422.7元。三、住宿费: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单据,因此,计算2750元住宿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本案总的损失额应为医疗费1241元,丧葬费40609元,死亡赔偿金1874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442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1000元,总计:459936.7元,该损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11241元,余额348685.7元,由于是同等责任,应由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负担174347.85元(348685.7元×50%),减去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已获赔偿50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124347.85元。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1.本案死者赵XX自2010年10月入职XXXX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工作,自本次事故时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并每个月购买社保,我方在一审的时候提供了社保清单。2.死者赵XX自2010年10月本次事故发生时,在深圳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该居住证与社保清单相互印证,证明死者赵XX已经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死者赵XX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维持一审的城镇标准。3.赵金凯是死者赵XX与前妻所生,赵金凯的亲生母亲已经放弃了对赵金凯的监护权,赵金凯的父亲是本案死者赵XX,死亡后赵金凯的监护权由其爷爷赵遵江行使,是合理合法的,退一步说,赵金凯的监护人是谁不影响赵金凯作为死者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抚养费问题,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的诉讼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等四人已经提交了死者赵XX生前的社保缴交清单,足以证实赵XX在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收入的事实,原审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而赵遵江作为赵金凯的祖父,有资格并已事实上成为赵金凯的监护人,赵金凯的其他亲属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认为赵遵江有权行使赵金凯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原审程序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宿费问题,被上诉人赵遵江、许振云、赵金凯、赵金璇等四人于本案一审时已经提交了住宿费相关票据,双方已经进行质证,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亦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原审认定的金额无误,亦符合正常的住宿支出合理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3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司元(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