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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常全根与东岗镇武家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全根,东岗镇武家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常全根。被执行人东岗镇武家水村村民委员会。常全根诉东岗镇武家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东岗镇武家水村村民委员会在你行存款15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