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闵德海,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王某,女,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50610****.被申请人:闵德海,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90217****.被申请人:程某某(系闵某某妻子),女,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20110****.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共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某某大道面积为63.33㎡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六字第320****号)及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共有的户名为程某某的一辆鄂C8S***号北京现代轿车予以查封保全,并提供担保人付某某和刘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十堰市某某区某某街办车城西路1**号2幢1-4-2号商品房(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某某区字第3016****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共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某某大道面积为63.33㎡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六字第320****号)及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共有的户名为程某某的一辆鄂C8****号北京现代轿车予以查封扣押。该房屋及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暂由被申请人闵某某、程某某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变卖、隐匿、毁损或抵押。二、对担保人付某某和刘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十堰市某某区某某街办某某西路143号2幢1-4-2号商品房(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某某区字第30163***号)予以查封,该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担保人付某某和刘某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变卖、隐匿、毁损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徐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四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