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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5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松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松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5085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松潮,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松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松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