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郑仕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永生。委托代理人王忠恩。委托代理人李淇。被告郑仕伟。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仕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仕伟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四川金博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武君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江佳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