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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牌坊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牌坊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123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牌坊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388-7。法定代表人姜丽,店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口保税区内(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2031209-9。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星,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牌坊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